论农民工劳动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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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22 9:57:11

  一、农民工劳动报酬权定义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

 

    劳动报酬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世界各国都在宪法性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劳动报酬权的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均规定了劳动者的报酬权。农民工劳动报酬权是指农民工依照劳动约定,在劳动关系中履行劳动义务,获得有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的各种物质形式的必要补偿,即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狭义的劳动报酬仅指工资。广义劳动报酬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而获得的各种报酬。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劳动报酬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具体表现形式,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权受损的主要表现是克扣或拖欠工资。克扣指发包方、承包方或者分包方等用人单位或个人在农民工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无正当理由扣减农民工应得工资,即未按劳动成果全额支付;拖欠主要是指上述用人单位或个人在农民工已完成全部或部分劳动任务后未按约定给付农民工应得工资,即未按约定及时支付。

 

    二、我国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立法现状和不足

 

    近年来,党和政府开始高度重视与关注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保障问题,除了一系列有关农民工劳动报酬保护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还根据现实情况出台一系列相关规范性文件。

 

    (一)我国关于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有关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主要是现行的《劳动法》和2008年实施的三部重要法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其中,《劳动合同法》在法律制度层面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和完善有重要意义。《劳动争议仲裁法》中的仲裁不收费、申诉时效延长、处理时间缩短等规定更让农民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的积极性大增。此外,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明确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除了以上法律外,有关农民工劳动报酬保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也有很多。如2004年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此外,为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受理、快速处理并免仲裁费用。2010年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整体看来,我国关于农民工劳动报酬保障的立法相对全面、合理,不过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进行,许多有关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新问题出现而且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随着国家对农民工劳动报酬权利的逐渐重视,一些法律政策陆续出台,劳动执法工作趋于严格,我国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保障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仍为严重,具体表现在农民工劳动报酬低于劳动力价值、农民工劳动报酬水平低于城市劳动力、农民工劳动报酬总体增长缓慢和最低工资普遍偏低、农民工劳动报酬拖欠严重等。

 

    (二)我国有关农民工劳动报酬立法的不足

 

    1.立法不统一

 

    由于“农民工”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作为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护方面基本法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把农民工作为普通劳动者对待。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却大多数将农民工作为特殊群体予以对待,对其可选择的就业行业、工种等做了明确限制。农民工法律主体定位的不明确和立法的不一致导致农民工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2.相关法律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以及2010年的《社会保险法》等均没有对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护作出详细的规定,导致实际操作性差,有些规定无法具体落实。虽然有些法律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或配套规范,但由于都不是专门针对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护的,起涉及的内容并不全面。

 

    3.立法层次低

 

    目前虽然有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是针对农民工专门作出的,但是由于其立法层次和法律效力较低,加上法律责任不够严格,不足以遏制企业主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实际约束力不强。

 

    4.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

 

    农民工劳动报酬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立法方面还需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配合。但是,目前有关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护的配套法律如劳动监察、工资支付、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立法空白的状态,亟需修订完善。

 

    三、关于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立法建议

 

    纵观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进城务工农民的劳动报酬权在立法上面逐步得到重视。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要求用人单位加强缔约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有了更好的求偿依据。但是就像笔者上述分析的,针对我国国情,关于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有许多亟需修订和完善的地方。

    (一)解决立法不统一的矛盾

 

    针对目前存在的相关劳动立法与地方法规相互矛盾的问题,应对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进行清理,解决其中存在的立法矛盾和不一致的问题,进一步减少法律适用方面的不统一。此外,由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关于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护方面的一些规定非常原则化,缺乏实际操作性,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增加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护方面的具体规定,从基本法的高度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专门法

 

    截止到2011年8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的240部现行有效的法律、与法律相配套国务院制定的706部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中,没有一部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立法机关应该尽快制订一部专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而不是不断制订阶位低的法规,从而使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问题尽快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从根本上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来制定的新法中关于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内容应当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1.农民工劳动报酬优先清偿权

 

    新法应当明确将农民工和用人单位或企业定性为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农民工劳动报酬预留制度,在企业资金不足或者依法破产时,首先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劳动监察部门有权查看用人单位的财务情况,并监督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支付情况。  

 

    2.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清偿期限

 

    由于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的复杂性,很难实行按月支付计划,所以,应该规定清偿农民工劳动报酬最晚期限。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能够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的实行劳动报酬支付月计划;按劳动任务分阶段给付或者按比例先后支付也是较为合理的支付方式,实行劳动报酬支付分计划,这样可以降低农民工劳动报酬受损的程度。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应该规定出有利于农民工的清偿期限。  

 

    3.农民工劳动报酬标准

 

    应当将农民工劳动报酬标准确定与当地的行业标准相同或略高(在无法享受或部分享受当地社会保障、福利时,农民工劳动报酬可以略高于城市劳动力)。

 

    4.加大追究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者的法律责任

 

    因为用人单位违背信用的违法成本偏低,才敢故意、随意、恶意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所以对于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的惩处力度必须加大。除了让用人单位承担民事法律中的违约责任,加大罚款额度外,由于农民工和用人单位所处的地位不平等,仅仅追究民事责任,违法成本过低而无法遏制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行为,所以对于拖欠劳动报酬情况严重,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还应追究刑事责任,以公权力主动介入对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加以刑事制裁可以有效遏止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行为。

 

    (三)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保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即使制定了关于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还需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积极配合才能切实解决好这一问题。因此,制定和完善其他相关法律,如尽快制定、修改、完善并出台《工资条例》和统一的《社会保障法》、《户籍管理法》,以及完善《工会法》等建立起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庞大法律系统就显得格外重要。

 

    四、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执法建议

 

    很多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将有效解决我国目前尖锐的劳资纠纷,将劳动合同法视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尚方宝剑”。 目前侵犯农民工权益最为严重的“拖欠、克扣工资”、违法加班加点以及对农民工在工种行业上的歧视等行为,其实早在我国劳动法中有相关规定。可以说,关于保护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许多社会问题除了立法不完善等原因外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执法环节没有得到很好的完善所造成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直接影响拖欠农民工工作的执法效果。前面所说,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位相互配合支持和完善才能切实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因为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受损的原因常常很复杂,单纯的依靠立法进行保护还不足以解决全部问题,立法保护只是解决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护问题的起点和基础,所以完善执法对于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显得及其重要。加强并改善保护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执法对解决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加大对侵犯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查处力度

 

    用人单位和企业存在违法雇佣农民工及侵犯农民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行为的,一律依法进行惩处并责令改正,我国的特殊国情造成了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许多用人单位根企业抱着投机的心理雇佣农民工,许多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遭到了侵害,因此只有加大对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现象的处罚力度,才会更好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

 

    (二)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这是最直接最行之有效从源头上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执法措施,加强日常巡视检查。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加强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劳动密集型加工等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经营,对于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严厉查处。其次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力量,做好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到对此类违法案件,发现一起,及时处理一起。再次要抓好专项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严肃查处拖欠行为,减少、杜绝新的拖欠,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为农民工开通绿色通道

 

    相对于用人单位和企业来说,农民工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当前农民工在寻求法律救济方面常常“步履维艰”。对于向劳动部门反映、投诉的有关农民工劳动报酬方面的情况要及时依法进行调查并尽快给予答复。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自身劳动报酬权益保护的农民工,法院或仲裁机关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请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判决生效后对一些故意拖欠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执行中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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