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亲属可享受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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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23 15:36:21
 曹某于1998年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2009年12月,公司由于经营不佳需要裁员,与曹某解除了劳动合同,随后曹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2011年2月,曹某不幸因病去世,其亲属到劳动部门询问,是否可以获得一定补偿。
  仲裁委工作人员给予答复,《失业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22条规定,除因违法犯罪死亡的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死亡人员的失业登记证明、死亡证明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对符合规定的按照当地有关在职职工的规定,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死亡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从次月起停发,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据此,曹某亲属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后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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